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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收购案背后疑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7:4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滥伐林木收购案背后疑惑(图)
回想起自己的经历刘俊清百感交集

  本报记者 姚远 摄

  核心提示

  涉嫌收购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存疑不起诉,解除取保候审……

  在半年时间里,刘俊清经历了“从无罪到有罪,最后到无罪”的不寻常经历。而无罪的背后,刘俊清付出的代价是被关押140余天。

  “我本来就没有罪,是林业部门的一些人借此公报私仇……”案件背后的个企与当地林业部门的利益之争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

  2005年3月28日,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存疑不起诉”向刘俊清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而在此前的半年多时间里,刘俊清的罪名一直是“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

  供货方被立案罪名产生

  2004年8月3日,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龙岗木业公司经理刘俊清被县林业公安分局突然传唤,原因是他非法收了1000多立方米没有销售许可证的超采木材……

  这事得从一次木材交易说起。2000年冬,刘俊清到国营大苏河林场

  购买木材,并与当时的林场作业区负责人仲乾签订了合同书,内容是林场将其预计采伐下来的红松600立方米、天然林1500立方米卖给刘俊清。刘交了预付款17万元,并由林场厂长乌俊才出具了预收款收据。

  2001年3月,林场部分木材如期运到刘俊清的加工厂,但意外发生了———2001年6月,因为大苏河国有林场中的大冰沟工区超设计采伐,被县林业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作业区负责人仲乾出逃,后来乌俊才也被“撤离”林场,当时林场的活动暂时由县林业公安分局的陈建群和于江负责。

  这个意外,让刘俊清的命运改变了。“当时陈建群告诉我,让我把山上的木材继续拉完。当我把木材拉完时,陈给我做了总结算,除了之前交给林场的17万预付款外,木材款我又交了81480元。”刘说,“当时我问陈,这部分销售许可证谁出?他说他卖的用不着,陈只给我开了张罚没收据。”

  “公安局的传唤就是因为这事。”刘俊清说,“以陈建群为首的县林业公安分局坚持认为‘只有销售许可证是惟一合法标志’。”

  当日,刘俊清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14天后,即8月17日,经检察院批准,刘俊清被正式逮捕,此后一直羁押在清原县看守所,直到2004年12月末被取保候审。

  一个转折从有罪到无罪

  “当时我们发现林场超采大量木材后,对木材的去向展开调查,发现这些木材大部分都在刘俊清的加工厂里。”陈建群说,“这些木材除了小部分外,都没有采伐许可证。之所以3年后对刘进行拘留,原因是,当时逃跑的仲乾3年后从湖南回来自首,并交代了刘俊清在明知他采伐的林木中,有很大部分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收购所有木材的犯罪事实。”

  陈建群认为,“刘俊清已经知道大部分属于滥伐林木,但他还是收购了。”

  对于刘“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陈认为人证、物证等都很充分,“不久,检察院就会对刘提起公诉”,但检察院的做法让陈感到“不解”。

  2005年3月28日,清原县检察院向刘俊清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其“存疑不起诉”。

  “从法律上讲,存疑不起诉就是无罪。”清原县检察院检察长方圆弘告诉记者,“这是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的结果,如果公安机关找到新证据,检察院还可以重新起诉。”

  一场争论不起诉决定引来不满

  对于不起诉原因,7月1日,方圆弘检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清原县公安局认定刘俊清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的数量不清,认定其对收购滥伐的林木主观上系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当初我们经过初步调查符合批捕条件,但当我们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发现了这两个疑点。”

  记者在清原县检察院给刘俊清下达的一份清检刑不诉[2005]1号《不起诉决定书》中看到,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11月17日和2005年1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让其进行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的两次补充侦查都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对于检察院的决定,当事人刘俊清和陈建群都表示不满。陈建群对此认为,“数量已经很清楚,除去合法的木材,剩余的理应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当时滥伐林木的仲乾和收购林木的刘俊清是一起被他们移送检察机关的,仲乾早已被判刑入狱,为什么刘俊清却没有罪?”

  对此不理解的还有刘俊清,“原本就没有罪,当初检察院为什么批捕我?”特别是对陈的做法,刘表示:“是他故意报复我。”

  “那么作为检察院,曾经批捕刘时说有罪,后来又说无罪,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对此,方检察长没有回答。

  一些疑问究竟谁在说谎?

  疑问一拉走木材是否经过陈建群批准?

  “把林场剩余的林木拉走是经过当时在林场负责主持工作的陈建群批准的。”刘俊清强调,“当时,他说没有其他收据就给我开张罚没收据。”但陈建群对此有不同说法,是在刘把所有林木从林场拉到自家工厂后,他们才到的林场。

  “当时刘已经和仲乾交易完,我们到林场立案调查后,根据林木去向找到刘的加工厂。”对于那张罚没收据的来源,陈建群称,“当我们确认大部分都是非法的林木,就对刘进行了处罚。”

  对于刘、陈二人截然不同的说法,包括张海(化名)在内的4名司机给出了这样一个证实:“仲乾跑了之后,陈建群在林场住了几天,之后陈就让我们继续把剩余的林木拉完,我们当时都是给刘俊清拉林木的司机,确实是陈让刘把剩下的林木拉完的。”张海等4人在给记者出具的一份书面证实中写道,“因为当时的山路不好运林木,陈给每个司机3000元的修路费。”

  疑问二签协议时是否知道林木大部分非法

  对于刘和仲乾所签订的协议是属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林场,刘俊清签协议时事先知不知道林木大部分非法等问题,双方的说法迥然不同。

  “在我和仲乾签协议前,当时林场还没有采伐林木,他们不说,我哪知道是超采的,更何况那些林木还有号印。”刘俊清还拿出了他交预付款时的收据,上面盖着林场的财务章。

  “协议只能代表他和仲乾两个人。”陈建群认为,仲乾所在的工作区属于国有林场中的一个股份制企业,他的行为不代表整个林场,“所以那是他们之间的私下协议,当时仲乾在签协议前已经告知刘只有250立方米林木有许可证,大部分林木没有,但刘还是签协议了。”

  “当时从公安部门提供给我们的证据看,首先是数量模糊,即不清楚有多少林木是非法收购的,另外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在主观上是故意非法收购。”方圆弘说。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姚远傅广新采写

  深度追问

  案件背后有利益纷争?

  关键词 恩怨

  “其实,陈就是故意报复我。”刘俊清说,“就是因为我当初没有给他家的工厂送木材。”

  按照刘俊清的说法,2004年,他和一个叫周磊的人合资购买了湾甸林场。由于周磊的加工厂和陈建群的加工厂距离不远,陈夫妇经常看见刘往周那送木材。

  “他们给我打过多次电话,让我把木材卖给他家。”刘俊清称,“那时我们关系还行,我就向他解释,因为我们是合资购买,所以只能卖给周。”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事实是,有证人证实,“陈确实曾给刘打过很多电话让其送木材。另外,在刘俊清被拘留期间,陈曾找到该证人让其转告刘的家人,没有20万解决不了问题。”该证人还介绍,“过了十几天,陈又找到他,说刘家拿出15万也能把刘弄出来。”

  关键词关系

  那么,陈建群究竟是什么人?他家办厂与陈工作又有何关联?

  陈建群,抚顺市清原县林业公安局下设一派出所原所长,后调到清原县林业公安局,2003年末升任县林业公安局副局长,管辖全县15个林业站和派出所以及全县所有与林业相关事务。

  据陈建群介绍,“森淼木材加工厂”法人代表是他的爱人陶永珍。工厂成立于2000年前后,规模在当地属于中等偏上,主要从事松木和天然林两种木材的初加工。据当地村民介绍,该厂生意一直不错,年加工木材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

  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每立方米原木价格在500元左右,而每加工1立方米原木至少能挣70元到80元,一年加工1万立方米至少能挣70多万元。而与其类似规模的加工厂年加工量最多不过几千立方米,收入不过二十几万。

  “人家男人是主管木材的,谁敢不送?”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地很多人都因为工厂和陈的这种特殊关系,不得不将收购来的林木送到森淼工厂。

  在检察院记者还了解到,清原县是辽宁省的一个林业大县,每年与林业有关的案子至少20多起,而且还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国家林业部对林业砍伐要求越来越严格,对采伐林木数量做了限制,每年审批下来的采伐许可证数量在逐年减少,“仅今年就比去年少了一半”。

  与此相关的一个事实是,采伐林木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而这些许可证都由当地林业部门审批再下发到各个林业站,但对于是否按照审批手续砍伐,林业站对此有绝对的监督权和处罚权。另外,林业站还是木材加工厂的上级主管单位,而林业公安分局则是林业站的上级单位。

  “要想厂子生意好,必须有充足的林木来源,这些林木从哪来,只有和当地林业部门处好关系,有了许可证,就是合法,没有,人家就抓你。”在清原县一些木材加工厂采访时,部分个体企业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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