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见死不救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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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24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成都8月3日电记者3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在数月间对此案进行过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