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见死不救案”宣判 被告不负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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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8:29 天津日报 | |||||||||
任硌王鑫 据新华社成都8月3日电(任硌王鑫)记者3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