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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晋江法院按照执行难度实行分类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09:14 法制日报

  晋江法院“办活”86个“死案”

  本网讯 王雄 蔡宗谋 陈维山记者郭宏鹏福建省晋江法院按照执行难度实行A、B、C三类分类管理后,已有86个“死案”重新执行结案,涉及金额400多万元。

  长期以来,执行难这一顽疾已成为制约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为此,晋江法院按照
执行情况将执行难案件分为A、B、C三类进行动态管理:A类案件为有执行可能的案件,即只要执行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即可执结的案件;B类案件为有部分执行能力的案件,即虽然经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措施,但因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有限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得以全面执行;C类案件为无执行可能的案件,即虽然经执行人员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经过分类后,晋江法院将A类案件列为重点执行对象,要求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及时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予以执行;B类案件采取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方法;C类案件则采用疏导、说理为主,尽量向申请执行人阐明执行风险及无法执行的原因,防止和减少申请执行人上访。(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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