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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军区出台营区文物古迹保护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2:35 扬子晚报

  近日,南京军区出台《营区文物古迹保护暂行办法》,要求部队各级领导和广大官兵站在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保护历史文物,争当爱护文物古迹的模范。

  南京军区所属部队管理使用的文物古迹比较多,主要是具有代表性的民国建筑。长期以来,在军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军区部队管理使用的大部分文物古迹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
修缮,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失修和失管等问题。对此,军区领导专门召开办公会,专题研究制定了文物古迹保护办法。

  该《办法》共16条,主要从文物古迹的界定、权属、使用、修缮、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要求,强调营区内由部队管理、使用的文物古迹权属国家、军队。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未经军区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迁移、添建、改建。《办法》要求部队各级党委要依据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文物古迹纳入营区整体规划进行保护,并规定保护范围和相关人员的职责。使用营区内文物古迹,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古迹的修缮方案,必须报批后方可实施。文物古迹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与周边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并按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建设。该《办法》是南京军区依据国家法令颁布的第一个文物古迹保护法规,要求具体,操作性强,便于部队和官兵执行。(何锋徐靖 耿联 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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