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见死不救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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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3:17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成都8月3日电记者3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眼看着同伴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
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噩耗。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 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合议庭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一般来说,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大家所公认,但此案的特殊之处就是二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此案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被告的行为很可恨。柳某和詹某是钓鱼爱好者,詹还称柳为师傅,出事当天二人还是相约一同去钓鱼,当被告在明知詹某落水后,其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柳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其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从客观上来看,柳的行为在精神方面确实给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院在审理之初,是想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说服被告给原告方一点经济补偿,这对受害者的父母来说,虽只是点安慰,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但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被告方始终坚持不愿进行补偿。 合议庭在数月间对此案进行过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