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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见死不救案” 被告不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4:57 今晚报

  新华社成都8月3日电(任硌 王鑫)记者3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宣判,四川省崇州市法院驳回了原告3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
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噩耗。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痛失儿子,3月14日,两原告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一般来说,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大家所公认,但此案的特殊之处就是二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此案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被告的行为很可恨。柳某和被害人詹某是钓鱼爱好者,詹还称柳为师傅,出事当天二人还是相约一同去钓鱼,当被告在明知是詹某落水后,其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柳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其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从客观上来看,柳的行为在精神方面确实给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院在审理之初,是想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说服被告给原告方一点经济补偿,这对受害者的父母来说,虽只是点安慰,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但可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被告方始终坚持不愿进行补偿。此案要进行判决,在合议过程中,法官也面对着两种声音。一种说,柳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二人毕竟是相约去钓鱼的,由于二人存在前面的相约行为,在以后发生危险时还是应负有一定的救护义务,自己不懂水性防止出现不必要损失可不进行施救,常人是能够理解的,但通过呼救让其他懂水性的人前来施救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常人看来也都是应该做的,不呼救是不能让人理解的,因此柳应承担一点责任。

  另一种则说,此案中落水而亡的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对詹某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况且被告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柳的行为虽应受到道德、社会的谴责,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合议庭在数月间对此案进行过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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