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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时解决一宗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6:10 深圳晚报

  一小时解决一宗案件

  深圳特区法院改革开拓者王常营大胆改革成就许多“深圳创举”

  人物档案

  王常营:生于1930年,14岁参加新四军,17岁入党,参加过抗日战争和全国解放战争,后在铁路战线和核工业部做公安、保卫工作30多年,29岁成为处级干部,30岁参加了国庆观礼。1982年随中央纪委工作组来到深圳,后调入深圳市委政法委任专职副书记,代表市委组织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民政局的工作以及全市的反走私工作,并参加组织成立了深圳市法学研究会和政法委的机关报《深圳法制报》,后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994年离休,同一年,在全国举办的“中国改革风云人物”评选活动中,王常营成为当选的26人之一,并在人民大会堂获授荣誉证书。

  本报记者王雅

  谈起王常营踏上深圳这片热土前的52年人生,可谓波澜壮阔,其中闪现着中国抗日战争、全国解放战争和建国之初各阶段的历史轨迹;52岁,王常营又加入了深圳特区建立之初轰轰烈烈的建设中,这段历程不仅让王常营的人生更加浓墨重彩,也在深圳的发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关键词:“请进来,走出去”

  改革创新法院审判制度

  跟那个时候的许多人一样,王常营也是按照“组织安排”进入深圳法院开展工作的,并被广东省人大正式任命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他说:“当时,深圳经济非常活跃,各种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也不断出现,特别是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达到数百件,涉及到1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许多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法律空白,案件处理难度非常大。

  同时,当时的立法不完善,开办特区没有先例可循,司法工作如何为特区开放改革和经济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特区法官队伍……这都是当时面临的难题,而解决这一切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审判制度的改革创新。”据王常营介绍,当时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都非常重视特区司法工作的开展,并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随后,一系列“请进来,走出去”的准备工作开始了。

  关键词:“海纳百川”

  广泛汲取有用改革经验

  1984年,深圳召开了规模空前的法律研讨会,北京、中南、华东、西南等地区的上百名法律工作者、专家、教授受邀而来;随后,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被请来,给深圳市领导、各局领导、大企业老总分别上法制课,领导首先从自己意识上进行改革创新提高,专家们也就如何依法治市、办好经济特区、依法经营管理好企业等问题出谋献策;后来,应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鲁达的邀请,王常营又带团访问了国际法院及英、美、法等国家和地区,广泛汲取对特区法院改革有用的经验。

  “事要人来做”,王常营把人才问题放在了第一位,他亲自奔赴国内知名的政法院校、名牌大学,以三顾茅庐的真诚先后调入了2名法学教授、5名博士及一批研究生和本科生,使深圳法院成了群英荟萃之地,在当时来自25个省市的200多名法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8%,这些干部的调入,为法院的各项工作及以后的法院改革创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深圳速度”

  平均16天审结一宗案件

  1987年,深圳两级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有1478件,差不多是当年刑事、民事案件的总和,是1983年的18倍多。经济案件增长速度快是当时的一大特点,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圳法院突破传统做法,成立了全国法院系统第一个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快速结案,及时服务”为宗旨,即告即收、即收即调、简化程序、快速结案,平均16天审结一宗案件,最快的甚至1个小时解决一宗案件。

  王常营说:“曾有一宗标的额达5300万的大案,仅5天就审结了,一宗涉及9个诉讼主体的案件经合并审理,只3天就分别达成调解协议。”据统计,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成立3年,收案达1800件,标的额达22亿。

  深圳此项创举引起了国内外司法领域的广泛关注,不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在深圳召开了专项现场会,向全省推广深圳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也给予肯定。当时的事实以及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立案快、结案快的审判方式,正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也是特区改革开放形势所要求的,这种成功经验迅速地在司法领域得到推广,而且不断深入。1991年4月,民诉法(试行)进行修改时,深圳又提供了实践经验。

  关键词:“敢为天下先”

  改革探索令人耳目一新

  当时,原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曾对深圳法院说:特区法院要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成为全国法院系统改革的“窗口”,特区法官要有“公正求实,创新献身”的精神。而深圳法院也正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尝试,并在实践中为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同一年,深圳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又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涉外经济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随后几年,深圳房地产审判庭、立案处、破产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又相继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成立,深圳法院一个又一个的创举有如春雷在国内乃至国际司法领域炸响。

  时任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的鲁达曾说:“深圳的‘特区法官精神’不但适用于中国,也同样适用于国际法院。”来自俄罗斯、越南、朝鲜、奥地利、澳大利亚、赞比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法院(宪法法院)院长、首席按察司等在访问了深圳法院后都发出感叹:“深圳特区法院的改革探索令人耳目一新,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作者:记者王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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