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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色预警”全省首创 红色警戒令直指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17:32 温州新闻网

  “近年来,你局先后发生了六起渎职犯罪案件,这几起案件均具有违规操作、权钱交易、内外勾结等特征。针对你局存在的这些问题和漏洞,特提出如下检察建议……”2005年5月,苍南县检察院向该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这样一道特殊的红色警戒检察建议。

  近日,记者从苍南方面获悉,这份红色警戒已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据悉,我市检察机关根据某单位职务犯罪的情况,分别发出黄、橙、红三色检察建议,以示警戒预防作用
,这在全省尚属首创。

  六起渎职案件引起注意

  2003年以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相继发生了6起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其中土地整理方面的案件就达3件涉及3人,造成了不良后果。

  该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苍南县下属各乡镇造地项目承包人以及和造地项目有关人员所送现金27000元。

  该局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颜某某同样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取造地项目承包人及土地勘查人员现金共计34325元。此外,颜某某对存在明显缺陷的竣工图和没有提交竣工图的造地项目,没有认真履行验收职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该局开发科科长章某某在造地工程的测绘过程中,分别收受测绘队队员黄某某回扣和造地项目承包人周某某现金共计25000元。

  短短两年时间,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就连续发生多起渎职犯罪案件,引起检察部门的思考。

  “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利用现有土地整理工程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而收受贿赂,从而滑向犯罪的泥坑不能自拔。”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周青深有感触,“因此,规范土地整理工程管理制度迫在眉睫,否则类似的案件势必会再度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觉得有必要以这些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对苍南国土资源局进行警戒,并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

  全市首例“红色警戒”

  “对于职务犯罪现象,检察机关过去一直以打击为主。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经历了一个从重打击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转变过程。”周处长说,“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撇开个人因素不谈,多多少少与单位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在案件查处之后,我们也经常在考虑如何避免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有鉴于此,市检察机关于年初在全省率先出台“预防职务犯罪预警制度”。这项制度设黄、橙、红三色警戒检察建议,即案发单位或行业系统发生2件或2人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向发案单位及主管部门发出标有“黄色警戒”的检察建议;当发生3至4件或3至4人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发出“橙色警戒”检察建议;当发生5件或5人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则发出“红色警戒”检察建议。

  前天,在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记者见到了这份由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全市首例“红色警戒”检察建议。文件头右上侧赫然打上加框的四个粗体字“红色警戒”。检察建议该局对2004年底前完工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重点核查下拨的整理专项资金有否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还建议该局从“规划立项施工实施竣工验收”三个程序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项目职务犯罪预防监督机制。

  追回出让金收到成效

  “收到这份红色警戒检察建议后,我局上下震动很大,同时给我们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敲响了警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洪顺轩告诉记者,“虽然我局平时也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但收效不是很明显,这份红色警戒检察建议书给全局干部职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慑。”

  今年6月份以来,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以案为鉴,认真剖析发案的深层次原因,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同时积极整改并建立完善了一项预防新制度即《土地整理工程预防审价制度》。

  洪顺轩介绍,根据“红色警戒”检察建议,该局在全面清查2004年前完工的土地整理项目过程中,结果发现有3笔土地出让金被企业拖欠长达7年之久,金额总计176万元,在这次整改行动中被及时收回。

  预测发案趋势提出建议

  “职务犯罪预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一定时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总结分析案件的特点、成因和规律,预测发案趋势,积极向案发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宏观性的检察建议,通报职务犯罪动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适时向社会公布职务犯罪高发、易发、多发领域的预防警报。”据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周青介绍,过去类似建议也有,但在操作方面不是很到位。

  据了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很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是法制进程中民主化的一种体现。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对职务犯罪现象有着比较深刻的了解,熟悉职务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熟悉腐败分子的思想演变轨迹,熟悉发案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因此,市检察机关尝试通过发布检察建议的方式,能够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能在发案单位形成一种高压态势。

  起到震慑和推动作用

  “检察建议发出后,如果发案单位不予理会怎么办?”对记者的疑问,周青显得胸有成竹,“说句实在话,我们对发案单位没有一种制约权,预防效果基本取决于相关单位的工作态度和配合程度。但不管哪个领导都不希望自己的单位出事,更不愿看到同类案件在本单位多次发生。何况,我们还可以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予以公开警戒。”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目前,我市仅在鹿城、平阳和洞头的检察院设立了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科室。谈到今后的预防工作,周处长坦言任重道远,“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发案单位实际上已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比较规范和完善,但是这些制度往往落实工作抓得不到位,没有形成一个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监督制约机制。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都发生在监督管理环节,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主要还是靠部门自身的努力,检察机关的警戒仅仅是起到一个震慑和推动作用。”(温州都市报记者叶锡环 通讯员 滕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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