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官出错国家赔个人也要赔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4日22:13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
人民日报报道 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追偿的数额,江苏省法院系统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