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林业局西北院院长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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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1:0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郭红文 实习生温晓晓)8月4日,西安市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兼党委书记郭天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郭天相现年62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西北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司局级),2003年10月退休。
1999年,时任国家林业局西北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的郭天相,为给其个人谋取高额利差,未经集体研究决定,郭天相分别于1999年4月、7月将单位业务经费30万元、20万元借给秦岭公司,后于同年代表国家林业局西北院与秦岭公司签订了年利息10%的借款合同,但郭天相与秦岭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私下约定实际履行年利息为18%,超出合同约定利息的8%利差归郭天相个人所有。此后,郭天相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款挪用于赵某的秦岭公司经营,赚取高额利差。 法院查明,郭天相共计挪用公款299万元,用于赵某的秦岭公司经营,除归还5万元外,尚余294万元至今不能归还。庭审中,被告人郭天相辩称其多次将公款借给秦岭公司赵某使用属实,但其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天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昨日,西安市中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郭天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尚未归还的赃款294万元,由法院继续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