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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民大厦火灾案终审裁定 责任人上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2:18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黄海霞 通讯员 李永京) 备受关注的“京民大厦火灾案”终审落槌,昨日市二中院向媒体通报,市二中院对该火灾责任人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北京锐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员工朱家龙、不锈钢加工队队长陈宝东、瓦工队队长田合朋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朱家龙、该公司总经理张道醇六年有期徒刑;判处陈宝东五年有期徒刑;判处田合朋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除张道醇外其他三人对法院判决不满均提出上诉。负责游泳池防水施工的瓦工队队长田合朋虽然获得最轻刑罚,其律师也认为田合朋是无罪的。此案开庭时,田合朋也表示,自己知道做防水涂料时应该注意的事项,比如不能有明火,他曾在施工前提醒张道醇和朱家龙,但都被一句“别管了”拒绝。而作为一个随时可能失去工作的打工者,他也没有办法阻止。

  市二中院的判决指出,张道醇指使朱家龙伪造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变造了公司注册资本,于2002年3月第一次取得了位于本市朝阳区华严里10号京民大厦的装修工程资格,此后又多次承揽京民大厦装修工程。2004年3月15日,该公司再次承揽了京民大厦西配楼一层游泳馆等处的装修工程。张道醇在明知朱家龙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委派朱家龙作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京民大厦西配楼游泳馆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张道醇、朱家龙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道醇和朱家龙、陈宝东、田合朋,违反安全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重伤、轻伤的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四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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