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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扣档案辽出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3:25 新晚报

  据新华社沈阳电(朱峰聂磊)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职工跳槽,单位已经无权扣押职工档案了。辽宁省新近出台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档案、职工档案丢失如何补救、扣押职工档案如何处理等问题首次做出具体规定。

  《补充意见》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
开除、辞退,在根据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后,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职工违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争取单位的合法权益,但不允许扣押其个人档案。用人单位无故扣留职工档案,职工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因扣留档案而造成损失的数量和范围由劳动仲裁机构认定。

  另外,《补充意见》还提出,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时,应及时为职工补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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