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权扣档案辽出台《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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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3:25 新晚报 | |||||||||
据新华社沈阳电(朱峰聂磊)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职工跳槽,单位已经无权扣押职工档案了。辽宁省新近出台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补充意见,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档案、职工档案丢失如何补救、扣押职工档案如何处理等问题首次做出具体规定。 《补充意见》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
另外,《补充意见》还提出,用人单位因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事故、灾害、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子女参军等有关事宜时,应及时为职工补办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