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贩毒量刑新标准 贩卖摇头丸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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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4:3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周睿)昨日,市高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俗称K粉)等新型毒品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由公检法联合签的该份文件第一次明确指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此两类新型毒品属于贩毒,最高可处以死刑。 新型毒品呈泛滥趋势
据市高院刑一庭胡红军副庭长介绍,因为新型毒品满足了年轻人的好奇心理,而且贩卖此类毒品利润大,因此近5年,在重庆的歌厅、舞厅和酒吧等娱乐场所里,吸食K粉和摇头丸的青少年急剧增加,目前,还没有吸食人群准确的统计数据。 据悉,我市在出台此规范性文件之前,法院关于新型毒品的办理,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这就造成各法院的判决不一致,客观上导致很大一部分涉及新型毒品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影响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请人吃K粉属于犯罪 我市公检法联合签发《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请别人吃K粉和摇头丸属于刑事犯罪!”昨日,胡红军副庭长明确指出,对容留和教唆他人吸食K粉和摇头丸的犯罪嫌疑人,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出台的文件还规定,诸如医院和医药公司等医疗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向社会人员贩卖K粉等精神类药品,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处以罚金。 提供吸毒方便要受罚 该文件规定,娱乐场所的老板故意提供场地,为吸食毒品人群提供方便和提供相关服务,经查实后,将追究当事者责任,处3到7年有期徒刑。 对于吸食摇头丸和K粉等毒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