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黑名单独木难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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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4:56 中国青年报 | |||||||||
“‘黑名单’肯定是一种暂时的制度和社会现象,这是在当前我们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建立一套公认的科学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聊起“黑名单”,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信用建设促进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章政的无奈之情溢于言表。 黑名单涉及领域多是腐败多发区
2004年11月17日上午,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会同该市监察局、财政局、药监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发布“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医疗器械供应商无锡美迪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锡百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存在行贿行为,被“勒令”在今后3年内,不得参加无锡医疗器械政府采购活动。 这两家公司是《无锡市医疗器械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实施以来的首批被惩处单位。当地检察机关查明,上述两家公司多次向多名医务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同一天,受到处罚的还有3名建筑商。之前该市已有5名建筑商因行贿被“勒令退场”。 据了解,无锡市检察院的这一制度创新,增加了行贿人违法成本,效果明显。以建筑领域的职务犯罪为例,2004年前10个月无锡检察机关共查处建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27件,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37.2%;行贿案件2件,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71.4%。 事实上,类似无锡市这样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做法,在各个行业领域都有,基本内容也都差不多:通过建立不良信用档案的方式,增加不诚信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成本,减少不诚信企业和个人参与生产和生活的机会,从而倡导诚信理念,构建社会信用大厦。 创造了我国检察系统第一个行贿“黑名单”的是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该院副院长许尚金说,这种制度就是要让相关企业因为自己的失信行为受到惩罚。他说,实际上这是每一个信用社会都有的东西。 一名上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布的不诚信律师“黑名单”的律师告诉记者,自从自己和律师事务所的名字被上榜公布后,基本上就没了业务,而且原有业务也纷纷面临着被要求取消的窘境。记者注意到,事实上不只是原有业务被要求取消,甚至有当事人据此将其诉上法庭。 在各类“黑名单”中,被寄予很高期望的,当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去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制度,制度涉及到的领域,都是腐败多发和重灾区。 黑名单争议: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2004年10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一起,花了上百万元的广告费,用了22个版面,把一份包含5300多个欠债人的名单刊登在报纸上,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详细名称、合同编号和担保人。有的担保公司担保的欠账多达几百笔,有的欠款人一个人欠下了多笔账。这里面八成左右的欠款集中在个人房贷、车贷和信用卡方面,而欠款总额在100亿元以上。 对于这份催收公告,中国建行方面表示,由于债权已经转让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登公告通知欠债人是法定程序。 从媒体报道的上了这份“黑名单”的相关当事人的反应来看,他们大多数还是很在意自己的“名誉”的,表示会尽快想办法还钱。但也有人质疑:欠钱还钱就是了,用登报来伤害我的整体信用,侵犯隐私,是不妥的做法。 章政介绍说,在国外,因为信用体系完备,披露“黑名单”的方式很少见,毕竟这种方式将给欠债人和企业的信用造成致命打击。而目前国内信用体系缺失,因此债权人公布“黑名单”的无奈之举今后可能还会更多出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开列“黑名单”是行业部门的一种处理、惩罚性的措施。他说,法律上更多地讲责任,而“黑名单”则是一些行业、系统和政府部门引申出来的对不良行为的惩戒性措施,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公开。从实践来看,大多数人如果进了“黑名单”,不良行为可能会有一点收敛。 但是他也谈道,从法律上讲,“黑名单”的做法也有局限性,因为毕竟是行业、系统和政府部门自己定规矩,列的单子,难免会有非议。特别是一些不够规范、准确的“黑名单”有可能会产生误读,一旦出现在“黑名单”上,企业有可能完蛋,所以这种“黑名单”的土办法应该谨慎准确,举措要有合法性。他还谈道,公布“黑名单”的做法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有些信息披露或获得的渠道是否正当,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商业机密等等,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另外就是“黑名单”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没有监督,很容易被非法利用,成为侵犯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工具。 湛中乐教授进一步解释说,美国当初为了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曾相继颁布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的收集和披露。在美国的《隐私法》中有明确规定:“除非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或预先的书面同意,任何办事机构,不得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泄露记录系统中有关该个人的任何记录。”否则,将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而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刚刚起步,并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莫于川说,虽然“黑名单”在法律上有争论,但政府把和老百姓相关的信息公布出来,本质上不违背法律。这个问题不涉及隐私,因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是大家都可以查阅的,不涉及商业秘密。但是,存在两种争议:一是公布的没错,但公布也是一种处罚,既然已经进行罚款等形式的处罚了,还要不要公布“黑名单”?公布了,是不是处罚的程度加重了、幅度变大了?二是公布的“黑名单”错了,赔不赔?怎么赔?赔多少?能赔得起吗?因为一旦上了“黑名单”,企业损失惨重,而且恢复起来很慢,损失谁承担?国外在公布“黑名单”时都非常谨慎,必须信息确凿才公布。 黑名单盛行反衬国家信用体系不完备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所副主任任建明认为,应该尽快构建一个国家主导信用系统,不单单在建筑领域,在医疗卫生、金融等领域内亦应如此,凡是有不良记录者都将会在各自的领域中受到相应的限制。任建明说,“黑名单”的作用主要是信息披露,其威慑力不言而喻,因为不良记录就是信用不好的代名词。上了“黑名单”就意味着遭遇职业竞争资格的惩罚。 他谈道,一个完整的“黑名单”制度应有三个环节:首先,在降低信息发现成本的前提下,尽量获取更多的黑幕交易信息;其次是作出规定,使有关政府机构能把已有的信息电子化,并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高的效率共享;最后,根据行贿的情节、严重程度对这些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对目前我国形形色色的“黑名单”的作用,他不是很看好,原因是各个部门没有获得信息的渠道或者获得信息的情况很差,国家又没有很好的发布信息的渠道,大家很难共享,其结果是出现处罚不均的情况,导致“黑名单”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各自建立一套信用体系,浪费了不少资源。因此,他呼吁,建立全国的信用系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就是个人的信用。现在流动性大,需要国家行为建立这样一个系统,把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下来,这其中要有个人流动的信用系统;一是法人、组织的不良记录都要记录下来。他说,现在各个部门自己做自己的,信息不能共享,存在很多的信息盲区,使“黑名单”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应该提倡各个部门之间通气,共享资源。 莫于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黑名单’的作用不容低估,尤其在资讯发达的时代,一旦公布,就会发生极大的命运转变,企业很可能会倒闭,个人找不到工作。” 章政告诉记者,目前“黑名单”是作为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戒机制出现,从长远来看,应该被一种通过奖励守信行为来引导社会方方面面诚实守信的做法代替。因而,他坚持,在这一观念还没成为共识之前,“黑名单”制度不失为社会倡导、鼓励和支持诚实守信行为的一个较好的选择。本报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王娟 缪晨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