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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九月全面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05 黑龙江日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日前经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9月10日起全面施行。

  《办法》对房屋租赁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交付使用和维修、房屋转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房屋租赁市场租赁行为、协管机制、预租管理、租金申报、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租赁范围更明确

  《办法》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的;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都视为房屋租赁。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租赁需登记纳税

  《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

  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费用。出租人不能按时缴纳的,承租人应当代缴;承租人代缴的,可以抵付租金。房屋预租纳入管理

  《办法》将预租纳入到管理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已办理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再行预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也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租,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投资开发的商品房未竣工前,向承租人约定预出租商品房并收取一定金额预收款的行为。转租房屋有权利义务

  《办法》明确,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房屋转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转租期间,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与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转租人和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将参照《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虚报瞒报租金有说法

  为避免当事人规避政府监管,虚报、瞒报租金和国家税费流失,《办法》中规定了房屋租赁实行租金申报制度,要求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

  对申报的租金明显低于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或者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以及约定租金不明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评估价格予以确定。同时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媒体上定期发布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处罚权限和标准出台

  《办法》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了行政处罚权利和标准。对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预租商品房规定的,对出租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租房屋没有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背景

  调查显示,目前哈尔滨市房屋租赁面积达1000多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租赁面积150多万平方米,非住宅租赁面积850多万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面积的11%。

  “黑交易”使房屋租赁的漏洞日益凸显:每年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不到10%%;除普通住宅、经营性用房出租等传统租赁形式外,还出现了写字楼、摊位摊床、地下车位、床位出租等新的租赁形式,造成管理上的空白,给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全市每年发生的房屋租赁税费流失约为3.8亿元。同时,个别“黑房”也成为不法分子藏污纳垢的窝点。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市70%%的刑事案件都与利用租房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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