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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上抢劫盗窃 六被告人全都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28 每日新报

  张敬李合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合】一起与保安相勾结,在货物列车上盗窃、抢劫案件,日前,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终结。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李洪章、李广东、贺利、王奎山分别来自河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民和无业人员,几人纠合一起,事先与担任铁路保安员的庄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唐山南站操车场内停留的货物列车上实施盗窃,在盗窃中由李洪章、贺利持刀和木棍对押运员进行恐吓、威胁,盗窃、抢劫面包铁、锰铁、焦炭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后将赃物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洪章参与共同抢劫2起,盗窃4起,分得赃款、赃物共计2350元;被告人李广东参与共同抢劫2起,参与共同盗窃2起,分得赃款、赃物共计1800余元;被告人贺利参与共同抢劫1起,参与共同盗窃4起,分得赃款、赃物共计1830余元;被告人王奎山参与共同抢劫2起,参与共同盗窃3起,分得赃款、赃物共计1400余元;被告人庄某参与盗窃5起,分得赃款、赃物共计12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收购赃物3起,收赃价值人民币6296元,获利400元。

  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洪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9000元;被告人李广东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被告人贺利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奎山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6000元;被告人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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