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红头文件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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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8:57 法制日报 | |||||||||
红头文件未经公布不是执法依据 本网讯 胡瑛 王胜夫记者李立吉林省政府日前公布了《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立法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要在两个月内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监督处处长王继介绍,这个监督办法建立了操作性很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检查制度、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力图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全面监督,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该监督办法不仅将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监督范围,而且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确认其无效。该监督办法还突出了行政公开原则,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方式公布列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规章、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根据吉林省的这一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不配合法制部门检查、不执行审查处理决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后,吉林省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责任编辑:徐艳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