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项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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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03 南方日报 | |||||||||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3项政府信息必须公开 不予公开仅4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本报讯(记者/徐林 实习生/徐来)《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昨日,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按照《条例》,23项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如合法的公开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申请人可向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4项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 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从事权、人权和财权等三方面作出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政务公开权利人,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府作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共列举了23项政府应当公开的项目,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以及其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等。《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只有4项: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按照《条例》,政府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听证会和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11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政务不公开将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如有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对投诉人员打击报复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的落实,各地级市政府还应编制政务公开内容详细目录。包括政府领导、政府机构、政府文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政府重点工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除了交待公开的内容外,还要有公开的形式和时限等,以方便群众查阅。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详见A06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