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打黑建立民警追责制 充当保护伞辞退再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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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2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5日电 法制日报引述辽宁省公安厅消息称,该厅日前出台了《辽宁省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切实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涉黑涉恶问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规定》明确提出“对涉黑涉恶案件通风报信、包庇或者纵容,充当保护伞的公安民警,一律先行辞退,并根据情节予以开除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各级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主持全面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责任人,是指县(含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分管相关警种、部门工作并负有具体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直接责任人,是指各级公安机关负有直接工作责任的相关警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民警。 《规定》要求,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而故意隐瞒不报、不查的,对群众反映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拒不上报和调查处理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或辞退。 同时,该《规定》还规定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发现有以下行为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撤职或辞退:因工作失职或贻误战机,致使涉黑涉恶人员逃脱的;对上级公安机关或异地调警查处的涉黑涉恶案件,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扰、故意设置障碍的;在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中,失密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对查结的涉黑涉恶案件,未依法随案移交涉案财物的;其他违反查处涉黑涉恶案件行为的。(霍仕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