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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费”应退还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34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陈春平)本报昨日报道的安康市教育局“48万补录费两年难查处”一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西北政法学院一位行政法法学专家认为,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收补录费不合法,应退还学生。

  对物价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安康市教育局表示有欠妥之处。昨日,记者在该局给物价部门的一份函件中看到,教育局认为,收取补录费的行为主体虽然是教育局,但它的存在
属于政府行为,对其乱收费的认定无疑是对政府决策的质疑。同时,教育局认为物价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48.75万元的处罚决定,有欠妥之处。此外,依照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2002年秋季的收费行为的处罚,已超过法定时限。

  对教育局的处罚超期限一说,物价执法人员说,补录费的查处是从2003年底开始的,因为其他原因才拖到现在,不存在处罚超期限的问题。

  对此,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教研室副教授贺乐民表示,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收补录费不合法,收取的补录费应退还给学生。

  贺乐民说,收取补录费虽然是安康市招生委员会行政行为决定的,但不管是会议纪要,还是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法律相冲突。不能把违法行为的查处,狭隘地认为是对政府决策的质疑。他表示,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有权查处,并予以纠正。对补录费问题的解决,贺乐民认为物价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康市物价部门表示,在必要的情况下,他们将申请法院执行。

  48万补录费两年难查处 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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