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少年的“诈”弹经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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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41 东方今报 | |||||||||||
警方:孩子不满14岁无法担责 四个孩子一时兴起的恶作剧,让百余名警察忙活了一夜,造成了警力物力的大量浪费。可是对于这些孩子该怎么处罚?昨天上午9时许,民警通知了他们的家人。上午11时许,四少年被家长接回了家。为什么这么轻易地让四名少年回家,董晨副所长解释:“从构成犯罪的要件来看,他们不是为了勒索钱财,只是出于好玩,同时也未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再加上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我们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家人领回家了。”管城公安分局法制室的工作人员也指出,因为这四名少年都是未成年人,并且年龄都在14周岁以下,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对于敲诈勒索罪名,必须要有一定的主体、客体等要件,要以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为目的。从这四名少年的行为来说,只是为了好玩,没有什么犯罪动机。 社会学家:这种行为属于单纯模仿 “这是一种单纯的模仿行为。”针对四少年的这种恶作剧,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指出。这种单纯的模仿完全是出于一种好奇心理,觉得好玩。在实施这种模仿时,他们并不清楚这样做的后果。虽然只是单纯的一种模仿,可其危害却不容小视。“如果放任自流这种单纯的模仿,教育不当或是不加以正确引导的话,很可能会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产生,比如说抢劫,盗窃等。”程所长举例子说,前几年,港台电影《古惑仔》流行的时候,一些青少年崇拜古惑仔,并去模仿古惑仔打打杀杀,随着年龄的增长,小打小闹演变成杀人放火,这些都是单纯模仿诱发的犯罪。如何正确引导青少年的这种单纯模仿行为,程所长提出自己的见解:一方面,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要学会对接触到的社会信息进行识别,认清哪些是能模仿的,哪些是不能模仿的;另一方面,家长也要对孩子进行监管和教育,了解孩子的心理,关心孩子的生活,掌握自己还没成年的孩子每天的去向;同时,学校在这些方面也要下大力气,要教青少年正确地识别和区别哪些模仿是可行的,哪些是有危害的,要学会和他们进行平等的沟通。 律师:家长监管不力应负赔偿责任 为了四个孩子的恶作剧,郑州市警方出动了百余名警察,有人认为这是对警力的一种浪费。国基律师事务所黄允律师认为,虽然这只是一场闹剧,但在事情尘埃落定前,谁也不敢认定这个事情的真假。同时,维护社会安全是公安机关应该做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也更趋于早熟,刑法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已显滞后。刑法规定,青少年犯罪的年龄界定以18岁周岁为准,满14周岁的公民,如果有严重的暴力犯罪,如杀人、爆炸等,要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正在对青少年犯罪年龄前置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对于四名少年的行为,黄允律师还指出了家长监管不力的问题。他说,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严格管束自己的孩子。如果孩子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那么孩子的家长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02C线索提供王先生 五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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