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拟出台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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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48 江南都市报 | |||||||||
药店将禁售终止妊娠药 南昌市拟出台规定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对B超检查建立登记制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南昌市拟出台《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据了 解,拟出台的规章规定,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
孕妇B超检查要登记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 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的B超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 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怀孕14周以上引产有规定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夫妻离异、丧偶等特殊情况需要终 止妊娠。 不得随意销售终止妊娠药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 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 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此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违反本规定擅自终止妊娠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鉴定胎儿性别违法所得要没收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邹文彪实习生谢艳彭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