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得流转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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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09:50 金羊网-新快报 | |||||||||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快报讯(记者张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2/3或以上的村民会议代表同意;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农民宅基地不得流转。
《办法》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而且“同地、同权、同价”。但同时规定,村民住宅用地(俗称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 《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范围是兴办各类企业、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兴建农村村民住宅,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办法》还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办法》同时强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