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定不得与教委《学规》抵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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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42 天津日报 | |||||||||
高校新《学规》9月起实行市教委出台《意见》规范修订细则汪伟 本报讯(记者汪伟)昨日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各高校(含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重新修订的《学生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为使各高校新规更加规范,体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市教委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高校自主制定的细则规定进行了规范
《意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对学校制定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对形式的要求主要包括:学校制定的规定名称不能用“条例”二字冠名,可以用“规定”或者“办法”;学校规定的内容要按条说事,每条只讲一件事;禁止性的规定要用“不得”或“禁止”,义务性的规定要用“应当”或“必须”,授权性的规定要用“可以”。对于学校制定《新规》的内容,市教委要求不得与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或者抵触,不能创设新的规则。在学校规定的总则里还要明示出适用对象,是研究生、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等。 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上,《意见》要求学校可以规定试读制度,但在试读期内不得取消学生的学籍。学生因各种非正常原因离校(例如退学、开除学籍等),学校不应该规定限制性条件不发给学生学业证明。新生入学时要注意先复查后注册,即只有复查合格之后才可以为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对于学位问题,将不再在新校规里详细说明,按照国家关于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处理办法上,《意见》明确,学校各类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自主决定,处分决定向市教委备案。学校对学生的各类处分,要按教育部规定存入学生档案,而不得从档案中撤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