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15万元买回“空中楼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0:5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8月2日上午,家住芜湖市团结东路的赵女士来到该市浩诚律师事务所,希望该所律师丁宜江为其主持公道。赵女士手中拿着由同一家法院作出的两份不同的判决,述说了她买房过程中一段蹊跷的经历。现年52岁的赵女士于6年前看中了团结东路金山角商城的一间商品房。当年5月,她和售房单位———芜湖市金业印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房合同》,并支付了15.8万元的全部房款。此后,赵女士多次向售房单位催办房产证,但售房单位却总是一拖再拖,直到2003年1月,赵女士才拿到房产
证,这时,赵女士那颗悬着的心总算落了地。然而,令赵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3年5月,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却向赵女士下达了一份决定书,注销了她手里的那张房产证。这份决定书称,赵女士所购商品房早在1995年就已被“金业”公司出售给了上海天原化工厂,且上海长宁区法院已于1999年6月对该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此,该市房管局遂根据有关规定将赵女士的房产证予以注销。赵女士至此才知道,自己花了15万多元买来的房子,原来竟是被法院查封的房子!一气之下,赵女士将“金业”公司和该市房管局告上了法庭。2003年9月,该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解除双方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合同,“金业”公司返还赵女士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3万元;赵女士应在“金业”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于10日内腾空商品用房,交还给“金业”公司。那么,赵女士早在1995年购买的由“金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为何又成了上海天原化工厂的房产呢?原来,“金业”公司和上海天原化工厂有一场经济官司,“金业”公司败诉后,因无能力返还对方欠款,便将正在开发的商贸城商品房用于抵押还款。有了法院的判決书,赵女士心想,只要自己能拿到“金业”公司28万元的赔偿款,自己受到的损失便可以得到弥补了。然而几年过去了,法院的判决书竟成了一纸空文,赵女士一直未拿到钱款,为此,她向镜湖区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落实判决结果。但就在此时,法院却向赵女士送来了传票,她被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住房。今年4月4日,赵女士找到镜湖区法院的相关领导,请求法院落实2003年9月该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但该院的一位法官称,区法院执行此案的难度较大,此案最好是移送至中级法院,由中级法院指派另一家基层法院执行。不过,就在另一家法院执行过程中,赵女士又接到了镜湖区法院的传票。原来,上海天原化工厂在合法取得房产权后,将赵女士多年前“买”的那套商品房转卖给了上海的一位退休老人,而该老人在取得合法产权后,一直住不进房,遂将赵女士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6日,镜湖区法院开庭宣判:赵女士非法占有住房,令她无条件搬出,并赔偿原告的房租。赵女士对此颇为疑惑,一家法院竟然在相隔没多久的情况下,作出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判决,“前一份判决书判决我胜诉,但我自始至终没有拿到赔偿款,而后一份判决又认定我‘非法占有住房’,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真让人苦笑不得啊!”

  (本报记者 老春)

  作者:朱晓凯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