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此案具有示范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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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1:4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尽管二审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关专家还是认为刘翔一案无论谁胜谁败,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示范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听完二审的公开审理过程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刘翔肖像权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目前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完善。
他举例说,关于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仅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公民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总则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等。 刘凯湘认为,这几条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我国日新月异的变化。例如像本案中新闻媒体对公民肖像权使用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权等等,原有法律条文难以界定而实际生活中又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现象,都需要通过法律实践来加以解决。 刘翔的代理律师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郑英华也认为,这一案件的胜负并不是刘翔要进行上诉的主要动因。刘翔要进行上诉的主要理由,一是向有关体育管理部门表明,刘翔没有擅自为《精品》报社或中友百货等企业作广告,二也是通过这一诉讼警示那些未经许可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案件对完善关于公民肖像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起到一定的作用。(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