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贩毒量刑新标准 贩卖摇头丸可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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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4:03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8月5日电 (记者黄豁、朱薇) 无偿邀请他人吃摇头丸,可被处3年有期徒刑;医院私自贩卖摇头丸或K粉(氯胺酮),直接责任人也难逃牢狱之灾;非法持有100克以上摇头丸或500克以上K粉的,可被判处死刑。记者近日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检察院、公安三部门已正式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办理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案件“无法可依”的局面在重庆将成为历史。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红军介绍,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之后,人处于亢奋状态,易引发社会治安、刑事案件。自2001年以来,全市因涉及新型毒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呈急剧上升趋势。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过于笼统,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增加了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该文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100克以上,K粉等毒品500克以上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将面临15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判决。其中,摇头丸20克以上不满100克、K粉5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应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判处7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摇头丸不满20克、K粉不满50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单位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犯罪活动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直接责任人将被视为直接参与贩毒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的,将被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向多人或多次贩卖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公安机关侦破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做出毒品净重及其成份鉴定,不同种类毒品不能相加计量,应当选择其中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他毒品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同样,同宗毒品检测出多种毒品成分的,审判时以法律规定量刑幅度最重的毒品进行量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