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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件政府事须限期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率先出台相关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赵仲炜、实习生刘小玲报道:10月1日起,23项政务信息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向社会公开。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纪委联合举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落实措施。

  《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继《村务公开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后,广东出台的又一个重要法规。

  《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须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供,不能只公开部分事项,不能故意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同时,《条例》规定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此外《条例》还规定,公众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向其同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和结果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程序和结果;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公益事业投资建设使用;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等。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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