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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申请政务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18 深圳晚报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10月起实施23项政务须公开

  公民有权申请政务公开

  广州消息据信息时报报道,全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了“行政处罚依据和标
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23条必须公开的事项。公民可以申请公开某些未列出的政务,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果因为隐瞒、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损失,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并依法予以赔偿。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是在7月29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根据《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务公开权利人,而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为义务人,有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而在政务公开的范围,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条例》共列举了23项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要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在不予公开之列。

  《条例》还规定,重要事项决策前要公开;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不公开信息造成损失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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