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制度 法官出错要受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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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据人民日报电 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