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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制度 法官出错要受追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2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据人民日报电 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
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关于追偿的数额,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申琳)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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