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刘方仁案的贵阳原商业银行行长被判6年(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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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33 新华网 | |||||||||||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李隆中原系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在1997年4月至2004年1月任行长期间,李隆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向有关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并收受贿赂118407元。据介绍,李隆中在办理陈林操纵的关联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审查不严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贷款不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据了解,陈林系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一案的涉案人员,今年6月,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组织卖淫罪、贷款诈骗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陈林也因此被媒体称为“贵州黑老大”。1999年,与李隆中有婚外恋情的魏某,在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李隆中告知陈林“为魏找一套住房”,后由陈林在贵阳市荷叶巷出资买房,并以魏母的名义办下产权,交房给魏某。该房经贵阳市物价局鉴定,价值108407元。2001年9月,贵州万东实业股份公司向李隆中所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00万元,经李主持审贷会审批发放该笔贷款。2002年春节前,李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现金1万元。 考虑到李隆中具有自首情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赃物住房一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欠的1万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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