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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刘方仁案的贵阳原商业银行行长被判6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15:33 新华网
牵涉刘方仁案的贵阳原商业银行行长被判6年(图)
资料图片:刘方仁在北京受审。

  新华网贵阳8月5日电(记者周之江)牵涉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案的贵阳市原商业银行行长李隆中受贿及违法发放贷款案8月4日一审判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隆中有期判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6岁的李隆中原系贵阳市商业银行行长。在1997年4月至2004年1月任行长期间,李隆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向有关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并收受贿赂118407元。据介绍,李隆中在办理陈林操纵的关联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审查不严的情况下,仍签字同意发放贷款1000万元,致使银行贷款不能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据了解,陈林系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一案的涉案人员,今年6月,因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组织卖淫罪、贷款诈骗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陈林也因此被媒体称为“贵州黑老大”。1999年,与李隆中有婚外恋情的魏某,在与丈夫离婚后无房居住。李隆中告知陈林“为魏找一套住房”,后由陈林在贵阳市荷叶巷出资买房,并以魏母的名义办下产权,交房给魏某。该房经贵阳市物价局鉴定,价值108407元。2001年9月,贵州万东实业股份公司向李隆中所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500万元,经李主持审贷会审批发放该笔贷款。2002年春节前,李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现金1万元。

  考虑到李隆中具有自首情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赃物住房一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欠的1万元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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