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运输剧毒化学品本月底将划定禁行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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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1:3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公安部第77号令《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已经于今年5月份正式出台,我省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规定,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申请三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否则不得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 运输毒化品须备双证
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擅自运输可罚3万元 《办法》还明确规定,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 目前,省公安厅要求各设区市公安局要在8月底以前,完成对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剧毒化学品车辆通行的区域和道路标志的设置和完善工作,并将禁止与许可通行的区域与线路绘制成图表,向全社会公布。此外,各地要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福州市区已划禁行区 福州市危险品禁行区域: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设定为禁行区域。具体为:北环西路、北环中路、北环东路以南;西二环北路、西二环中路、西二环南路以东;连江北路、连江中路、连江南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为禁行区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