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涉黑第一案1人改判 胡旭东有期徒刑减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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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备受关注的合肥涉黑第一案已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黑老大”胡斌已被执行死刑。记者了解到,该案16名上诉人中,除胡旭东由有期徒刑19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外,其他人均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胡斌、胡旭东、孙剑池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主要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省高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斌、原审被告人陈三毛纠集网罗原审被告人朱庆凯、蒋必强、曹云峰及上诉人胡旭东、孙剑池等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通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钱财,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胡斌、陈三毛组织、策划并直接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庆凯、蒋必强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认为,胡斌、陈三毛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胡斌、朱庆凯等16名上诉人及相关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准确,对胡斌、孙剑池等人的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原判对上诉人胡旭东的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故法院依法维持合肥市中院对胡斌、陈三毛等人定罪量刑部分和对被告人胡旭东的定罪部分,以及附带民事赔偿、追缴赃款、聚敛的其他财产及收益,没收枪支、弹药部分;原判对上诉人高家勇、姚铮的刑期计算有误,给予纠正。 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此,高院作出改判:上诉人胡旭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实习生 向辉 程秋萍 本报记者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