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红头文件未经公布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4:47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长春8月5日电(记者彭冰)日前,《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外公布,这个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从各方面对“红头文件”作了严格规范,力图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红头文件”,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不少“红头文件”却一身霸气,令人诟病:比如,事关公众利益却不对外公布;比如,不同部门制定
据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介绍,备案制度、公开制度、检查制度、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是《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几大重点内容。 按照该《办法》,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方式对外公布,否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确认为无效;“红头文件”必须要在公布之日起15日~30日内,由制定者向相应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接受法制部门的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政府法制部门须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查内容包括: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等,如发现确实存在问题,将按照规定进行“限期纠正”、“暂停执行”或者“确认无效”等处理。 《监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履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 根据该《监督办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不配合法制部门检查、不执行审查处理决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