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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管理,防止和杜绝单位和个人虚报、多领、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决定分三个阶段在全省开展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的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抓好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清理范围三类财政供养救助人员在列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统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实行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事业单位(不含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事业单位,下同)的人员;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领取民政抚恤救助金、救济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各类社会人员均在清理范围。清理对象“在编不在岗”要遭理抹

  通知明确了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

  对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清理的主要对象是:

  1.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包括长期矿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批准的停薪或带薪留职人员等;

  2.被开除或已调动、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3.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逾期领取其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5.不应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6.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按规定降低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7.在孩子超龄后或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仍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人员;

  8.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停发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离退休费的人员;

  9.其他各类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的人员。

  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清理的主要对象包括:

  1.假冒他人骗取养老金的人员;

  2.养老金合法领取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冒领其养老金的人员;

  3.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4.被判刑、劳动教养仍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5.其他不应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对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进行清理的主要对象是:

  1.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三红”、“三属”、残疾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已去世,仍虚报、冒领其民政抚恤补助金的人员;

  2.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领取民政抚恤补助金的人员;

  3.不符合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虚报以上人员工资、津补贴或离退休费,养老金,民政抚恤补助金、救济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也属清理对象。清理方式先自查再整改情况要公示

  根据部署,此次清理工作分自查、整改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分步推进。从下发通知日起到9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分别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财政供养(救助)人员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给省清理财政供养(救助)人员工作办公室。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12月1日至12月31日,省清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清理出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清理情况及纠正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在清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违纪行为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本报记者庞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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