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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考生三途径可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5:29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戴宇实习生王果)徐红的遭遇令人关注———高校有择优录取的招生自主权,但考生也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两者之间如何取舍?本报昨日邀请了一位教育法学专家进行深入讨论。

  对话嘉宾:陈久奎(以下简称陈),重庆师范大学博士,曾参与过《教育法》修订调研。

  高校招生标准应公示

  记者(以下简称记):请问陈博士,招生自主权与受教育权这两种权利分别怎么解释呢?

  陈: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利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法》中有明确规定。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没有受教育权就没有招生自主权,这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是不矛盾的。

  记:在徐红事件之前,这两者之间是否发生过类似冲突事件?

  陈:在每年招生的时候全国各地都会有一些类似事件发生,其中主要牵涉的就是部分残疾考生,但大部分高校招生都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记: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如何界定呢?

  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高校在招生之前应该对自己的选录标准进行公示。

  徐红报考的高校以其脸上的伤痕为由拒绝录取她,而之前高校在招生简章上并没有公示,学校的行为超过了上面说的范围。

  考生可通过三途径维权

  记:谁来监督高校招生自主权?

  陈:对于超过分数线10分到20分的考生退档,招办会要求学校给出合理解释和书面理由,但由于是学校最终负责制,也就是说招办不能强制学校录取某一名具体考生。如果学校不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追究学校的相关责任。不过,对于超过分数线多少分做出合理解释,各地标准可能不太一样。

  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作为弱势的考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陈:考生首先可以通过信访,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其次是通过舆论途径,徐红就是通过舆论监督最后圆满解决;考生还可以运用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姑娘齐玉苓考上中专后通知书被人冒用,9年后她依据宪法中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维护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以前的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逐步转变,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应该越来越受到重视和保护,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应该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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