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侃点)楼上无人水直滴 能否“破门”解困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07:24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记者 程平 实习生 梁凡陈爽报道:徐东小区51栋2单元3楼的邹女士家新装地板被楼上漏水浸坏,而楼上主人一直没回家。邹女士想通过居委会和110民警“破门而入”来解决问题无果,一家人只得在客厅搭起雨篷“避雨”(见楚天金报2日4版)。3日,汉口新华下路盛丰花园6栋3单元2楼陈先生家也遭遇同样情况(见楚天金报4日23版)。那么,一旦遇到“楼上无人水直滴”,楼下住户就只能望“雨”兴叹了吗?不敢“破门”损失多多昨日上午,家住武昌东亭的邵女士致电楚天金报称,她家住6楼,上个月也遭遇了同样
律师:应作为“紧急避险”处理 家住吴家山海景花园的许女士告诉记者,目前这种事件频频发生,每次等到滴水住户主人回来,双方损失都很大,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她建议在物业新规中,应该对此类事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业主房间内漏水、失火又无人在内,为不使损失扩大,物业管理者或警方有权强行入内处置,如因此对业主造成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北德罄律师事务所刘陆峰律师认为:此案例中,由于楼上住户不在,受害住户依法应找警方处理,根据现场情况,警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社区组织到场请人处理,并将情况记录在案,所发生的费用由受害住户垫付后再依法向楼上住户追索。刘律师还说,现场处理此类事件是警方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警方合法的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如相关部门不作为造成损失扩大的,楼上或楼下住户均可就扩大部分损失起诉该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