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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总额调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6日17:2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通讯员冯兆君实习生刘建峰)今天上午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近日出台施行了《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暂行办法》。新政策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两低于”原则,对职工工资总额实行调控,其中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实现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据了解,“两低于”是指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际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并核减和核增规定的有关工资。凡是当年国有资产比上年减值的企业,一律不得提取效益工资。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可按其减亏扭亏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工资。减亏企业提取的奖励工资最多不超过减亏额的15%;扭亏为盈的企业,可按减亏、盈利额之和的30%提取奖励工资。为保证职工切身利益,企业因效益下降应扣减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工资额基数的10%。

  具备健全的公司法人的企业,保持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业绩,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发放前需向有关部门申报;出现亏损的,当年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转年不得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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