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一儿童溺水身亡 法院判游园管理所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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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0:06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贾汉平、通讯员关克贤、关伯煜报道:7月27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潜江南门河游园管理所赔偿原告陈某、熊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8万元。 5月3日,11岁的儿童陈某在南门河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池溺水死亡。其父母将南门河游园管理所告上法庭,认为游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水池岸边没有防护栏等安全措施,
法庭认为,被告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儿童溺水死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游园管理所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