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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0:1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曾惠燕

  孔子的大同世界是观念形态的和谐社会,贞观之治是历史形态的和谐社会,全面小康是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共产主义是高度发达的和谐社会。建立和谐社会,既是一种历史追求,也是时代追求,并且是永恒追求。

  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包含了一个重要理念和命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的结果,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的条件。

  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的构建,必须从中华文明甚至整个人类文明的视野,从整个现代化进程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从中华民族整体生态的角度,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广度,以法治为中心,链接并俯瞰整个社会生活。但沧海桑田,风云世界,都是人的活动,只有抓住了“人”,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

  应该看到,法治调整的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里的人指一切人,既包括社会精英,也包括平民百姓,既包括亿万富翁,也包括街头乞丐。

  我们应该记住赫伯特·斯宾塞的告诫:“懵懂无知的立法者,在过去的年代里,想努力减轻人类的痛苦,却不断地增加人类的痛苦。”为什么?原因之一是无视法治是人的工具,让人成为法治的奴婢。在某些立法者眼中,人被设计成法治机器的一个配件,人的主体性地位被完全抛弃了,法治成为对抗人类普遍正义的神罚了,如片面地主张法治不近人情。这种状况显然应该改变。一方面,为了贯彻法治,在生成的法律面前,依法治国,依法治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在人上;另一方面,为了服务人们,在生成法律的时候,人应该挑剔、推敲、选择法律,人在法上。

  法治的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的需要

  具体的个人是有差别的,但基本的人性则是共有的,包括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和发展的需要倾向。人有生存的需要,既希望自己生存,也希望他人生存;有尊严的需要,希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把自己当人看待;有名誉的需要,希望有一个良好的社会评价;有亲情的需要,希望能与自己的亲人相亲相爱、相濡以沫;有合群的需要,希望参加广泛的社会活动;有自由的需要,希望获得最广阔的自由意志和自由行为空间;有发展的需要,希望一天比一天好。基本的人性需要是普遍存在的,不分种族、宗教、文化、地域、党派、贫富,只要是人就有基本的人性需要。

  法治的价值就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自在状态下,人的兽性可能畸形膨胀,放纵的人性需要,可能最终毁灭人性需要和人类本身,因此,人性需要的满足和发展,需要人性之外的力量的推动和保护。

  法治的属性决定了法治能够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人性需要塑造,孟子以为,不虑而知,人性天然。这是一种误解,没有认识到学习方式的多样性。人性是人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相合作用的产物,弗朗西斯·福山从社会学和生物学角度告诉我们:“人类行为形成是天性和后天培养相互作用的结果。”法治的基本章程———法律是最基础的人性读本,法治的基本手段———惩罚是最基础的人性约束,因此法治会教育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定分止争,人性在正面引导和反面教育中被造就。法治的全部价值在于满足和发展人性的需要,此外的任何价值,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延伸,要么是法治价值的异化。

  对人的尊重是打开和谐之门的钥匙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困境中的生命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尊严需要产生尊严权,人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有要求他人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非人的危险状态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为社会作出贡献时得到荣誉的权利,在名誉受损时有请求救济的权利。亲情需要产生亲情权,人有认知自己亲缘的权利,有与亲人交往的权利,有获得亲人帮助和保护亲人的权利。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人有平等地发展的要求,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需要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仅限于作为人生存的最低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源泉。

  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我们党对中华民族的最大贡献,也是改革开放最大的成果,是我们党执政最重要的基础。但是,应该看到,今天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主要在基本人权领域,群众意见最大的也是基本人权问题,如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掠夺式拆迁、刑讯逼供、司法不公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历史的因素和法治外因素,但是并不是不能消除,只要树立了确保人权的观念,这些问题就不会出现。农民问题、就业问题、乞讨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阶层冲突问题、行政失衡问题、腐败问题、户籍问题、社区问题、行业组织问题,似乎互不相干,实际上都可以从人性的规律和作用中得到说明,确保人权是打开和谐之门的钥匙。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法治

  法治源于法律,法律源于权力,权力源于权利,权利源于人性,因此和谐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性和谐。通常我们讲,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力和权力的矛盾,以及权力和权利的矛盾,化解这些矛盾,实现权力与权力的和谐,权利与权力的和谐,必须做到法律与人性的和谐,法律要正确地表达人性,法治要科学地运用人性规律,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为了实现人性的和谐,在我国的制度建设中,必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在我国,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政治上享有平等地位,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加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教育科技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民族凝聚力显著增强,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以人为本原则:将满足人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置于国家、执政、法治的首要价值地位,和谐社会法治就获得了明确的价值指引。

  制约权力,监督到位原则:有权力的地方就应有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将被滥用。监督不到位,比没有监督更危险。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法律构建要体现“五个统筹”,要促进人的身心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通过第一次分配激励创新,培养稳定的中产阶层,确保社会肌体充满活力;通过再次分配,确保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实现“木桶理论”的最大效益。

  国家引导,鼓励自治原则:公民和社会的自治能力在不断提高,国家和政府作为监护人角色应日益淡化,对能够自治的领域要逐渐退出,相应的强制性规范要逐渐取消,自治性规范要逐步建立,非政府组织立法步伐要加快。(作者单位:湖南怀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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