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官出错也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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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21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南京8月6日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为约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现象,江苏省高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规定提出,追偿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江苏省法院系统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时,由赔偿小组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