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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规定法官出错也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09:24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南京8月6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规定: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将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专家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细则,全国许多地方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江苏省法院系
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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