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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规定国家赔偿案件追偿过失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11:05 兰州晨报

  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记者6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填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项规定的出台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

  根据《规定》,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有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
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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