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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家浜风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12:55 新闻晚报

  江苏省近日作出硬性规定:机关一律不准组织出省“红色旅游”,以扼制一些机关以“红色旅游”为幌子大行公款旅游之实。(《中国青年报》7月27日)“红色旅游”是一次有爱国教育意义的学习参观活动,而“公款旅游”则是腐败之举,说严重点,其实质是挪用公款,属职务犯罪范畴。应该说,江苏的规定是颇有意义的。在一种腐败苗头还没发展蔓延的时候,出台这样的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腐败”扼杀于萌芽中。然而,这种行政禁令并非十全十美,其扼制公款旅游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红色旅游”不准出省,那么省内的“红色
旅游”难道就一定能永葆“纯洁”而不变质?难道苏州园林、栖霞山、明孝陵等等旅游景点就对本省机关工作人员毫无吸引力?

  把有爱国教育意义的学习参观活动称之为“旅游”是不妥的,这容易产生歧义并有一定的误导作用,不如就叫做“红色学习”或“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事实上,对于任何职务的公务员,没有任何一种工作是需要在旅游中完成的。其次,一些执法部门只有摒弃“民不举法不究”的消极思想,才能有效地树立法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威严精神。

  参观革命根据地的爱国教育学习活动,绝不能被“公款旅游”所亵渎。在这个问题上,行政规定虽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介入,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法制时报供 作者: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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