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市《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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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2:3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贾俊秋)如何规范供热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随意“撂挑子”?日前,秦市制定出台了《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实施细则》,对城镇供热特许经营权的获得、终止、变更及监督进行规范,使供热企业有了一道“紧箍咒”。 获特许经营权需闯多道关
该《实施细则》规定,凡从事城镇供热项目的经营者必须申请城镇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未取得城镇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者不得经营供热项目。对新建供热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授予特许经营权。城镇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在特许经营期内需变更经营者的,须通过规定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投标人的资格和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评议或听证,择优选定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并要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由公用行业主管部门与被授权者签订《城镇供热行业特许经营协议》,期限最多不超过25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有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建设和自主经营的权利,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和保证服务质量等义务。 供热企业需缴保证金 取得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热、解散、歇业,维护供热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连续性并应当在《城镇供热行业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按照每万平方米缴纳0.5—2万元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特许经营者依法、依协议履约的可到期退回,违约的按协议予以相应扣罚。 在协议有效期内,特许经营者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售、质押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并对供热公用设施的状况及性能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其运行良好,将设施运行情况按时报告供热行业管理部门。 供热企业需执行政府定价 特许经营者应执行价格监管规定及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若造成供热和服务价格低于成本的,政府应给予特许经营者适当的补贴。 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间未经批准,发生擅自以转让、出租、出售、质押等方式处置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未经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其特许经营权将被取消。市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而被取消特许经营权者三年内不得参与公用行业特许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