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建议稿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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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3:13 重庆晨报 | |||||||||
专家透露民诉法修改建议稿内容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本报讯据新京报8日消息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昨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
检察院有望提起公益诉讼 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制度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诉状 江伟教授说:“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能不能进这个门?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江伟指出,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设置重重障碍,受理案件后又长期不审理、审理后又长期不做出判决。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建议稿在第286条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代之以立案登记。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应当立案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