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立法保护电力建设 确保经济社会用电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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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6:08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记者许尽义 实习生许群) 昨天,记者从江苏省电力部门获悉,江苏将以立法形式保护电力生产和建设,确保经济社会用电安全,其中,城市中心将不再架设输电线,110千伏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应逐步改造成电缆通道。目前,省电力管理部门起草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上报省政府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并着手进行讨论与修订。 据介绍,送审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建设的选址、选线、电源
同时,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禁止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专用器具。用电检查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有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中止供电。条例还规定,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残;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供用电设施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电网遭受雷击或其它原因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8日 第七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