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告不着买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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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7:5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7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陈宜森王兴宝)商河的王先生将自己还没挂牌的摩托车放到朋友处,没想到朋友竟把车给卖掉了。在找不到朋友的情况下,王先生将买车人告上法庭,日前,商河法院以买车人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起诉。 2003年,王先生因为自己外出打工,将自己的一辆还没挂牌的摩托车存放在朋友赵某家中。今年初,赵某离家外出,临走前将存放在家中的王先生的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
法院审理认为,在李某处的摩托车的确是王先生存放在赵某处的,是赵某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的,而李某在购买该车时,认为该车是赵某的,并不知道是王存放在赵某处的。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花5000元购买王存放在赵某处的摩托车,是属于善意取得,王先生不得要求李某返还该车,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李贞荣认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从赵某处购买摩托车属于善意取得,作为所有人的王先生不得要求李某返还该车,王先生因此所受损失,应由非法转让人赵某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