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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望可提起“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8日08:30 南京晨报

  我国有望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昨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完善北京律师研讨会上,《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透露了上述信息。建议稿将现行民诉法由270条扩充为509条。江伟介绍,建议稿有很多突破,涉及诉权、管辖、第三人、公益诉讼等众多焦点问题。民诉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第四稿将于年内完成。建议稿解读如下:亮点一检查院可公益诉讼雀巢奶粉事件、“进津费”事件等暴露出公益诉讼制度欠缺带来的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出台有关制度,以
完善消费者维权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渠道。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 亮点二法院不得拒收诉状

  建议稿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一规定致使一些当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剧了起诉难。 亮点三明确新闻侵权管辖权

  建议稿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可以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 亮点四合同约定管辖无效

  格式合同通常对制定方有利,也被称为霸王合同。为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选择对消费者不方便的管辖法院,建议稿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无效。建议稿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约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辖。亮点五基层一审独任审判

  现行民诉法对一审案件规定了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审判形式。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比较简单,并且在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变通做法,造成了许多合议庭法官除主办法官之外的其他人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也容易为主办法官推卸责任提供机会。建议稿规定,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实行独任制。 亮点六检察官再审应回避

  建议稿扩大了回避的主体范围,将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列为回避主体。课题组认为,检察人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再审是否公正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保持再审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法律监督的中立,新增了检察人员应当回避。 亮点七明确职权回避制度

  针对当事人害怕得罪审判人员,不敢或不愿申请回避的现象,建议稿明确规定了职权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认为法官应当回避的,可依职权作出决定。法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经院长许可,可自行回避。 亮点八确立随时调解制度

  调解能使诉讼中的双方由对抗走向妥协与合作,具有化解纷争的独特优势。建议稿吸收了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调解工作的司法解释,确立了随时调解制度。按照这一制度,在判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间,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 亮点九民法新增“证据编”

  在民事诉讼中,大多数案件是由于事实方面的争议而引发的,因而证据在整个诉讼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行民诉法只用12个条文规定证据问题,规定过于粗疏、原则。建议稿对证据部分大大扩容,将证据作为一编加以规定。 亮点十新增小额诉讼程序

  建议稿新增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繁简分流。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审前准备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基层法院应当设立假日简易法庭,于节假日期间审理简易案件。对于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付金钱之诉,或其他代替物诉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亮点十一增设第三审制度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

  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据《新京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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